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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客体
2018年1月16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执行的客体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执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和本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
文章来源: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
周飞
[宜兴]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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