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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

2018年10月12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对于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我们一般是可以知道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公诉案件,肯定定义就可以理解到,是属于由检察院提起的案件,而自诉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只有特殊的案件是属于这样子的,所有对于原告来说就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跟着大律师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权利:刑事自诉案件原告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义务:

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条件说明,一方面自诉案件是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起诉的主体原则上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也就是说应从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能仅从后果来看是否轻微。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防止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上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


文章来源: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周飞[宜兴]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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