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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著作权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

2016年12月13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一、罪名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定时,应当注意的是:
(1)两罪均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其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以营利为目的”;
(2)出版单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共犯;
(3)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则应当数罪并罚。
(4)刑法所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5)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不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
二、作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的被告辩护人,律师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犯罪构成要件不满足:
(1)不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犯罪。“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都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文章来源: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周飞[宜兴]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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