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01538002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强制执行
刑事证据
经济犯罪法规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强制执行
刑事证据
经济犯罪法规
刑事诉讼
自首知识
死刑知识
刑事法规
犯罪类型
最新文章
事故后驾驶员弃车离开会判
无锡交警严密措施压降重特
纪委材料如何转化刑事证据
市统计局举办“法治统计、
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工作
取证规则、采证规则、认证
无锡市惠山区推进基层“大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2016年12月13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5个方面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上述五项规定之一,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依法予以逮捕。
文章来源: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
周飞
[宜兴]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fksslss.cn/news/view.asp?id=869068741469
[复制链接]
周飞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对方被法院强制执行有什么后果?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有重大嫌疑就该逮捕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还有盗窃的量刑?
合肥部分车窗抛物车主抵触处罚 或将申请法院强制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