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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最近召开的省第九次党代会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经过前一时期的努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市做为一个依托资源开发而发展起来的老工业城市,目前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2006年,我市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工作的难度,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
  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抓住机遇,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要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企业加强监管,凡与政府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任务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要大力发展节约型产品和技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同时,要强化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其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研究部署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以市经贸委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以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部署,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市属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要在2007年8月15日前,提出落实本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降耗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总量、优化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全力推进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的步伐。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10吨标准煤下降到1.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GDP取水量由2005年的74立方米下降到60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44975吨减少到37000吨,削减18%左右;二氧化硫(SO2)总排放量由2005年的23万吨减少到16万吨,削减30%左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二、控制总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安全评价、信贷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区县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的机制,凡是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的项目,必须由区县政府和企业提出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条件。认真组织实施《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是工艺技术和设备用能水平达不到标准规定,或者能耗总量超出当地能源消耗容量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源头上把住能源消耗增长关。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立“企业限批”、“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按程序审批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7年起,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15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4元;从2008年起,再次提高加价标准,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20元,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05元。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对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加价,同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淄博市“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焦化、平板玻璃、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利用规划控制、土地征用、节能监管、环保达标、信贷控制等措施,加快淘汰列入目录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十一五”期间,全市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12类、104项,淘汰落后产品4类、15种。2007年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铁产能27万吨,水泥产能6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5万千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停止供电;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企业限批”、“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县、高新区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
  (五)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尽快制定我市钢铁、焦化、水泥、电力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意见。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全市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状况、工艺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制定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优化的实施意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分领域分行业制定工艺技术改造升级规划实施细则,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25处,年产沼气3000万立方米。
  (七)加快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市地处鲁中、交通便利、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优势,集中扶持发展一批具备基础优势、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服务业项目,尽快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服务业实现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综合运用节能、环保、安全、技术、土地、价格等政策杠杆,引导投资重点向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倾斜,向以先进适用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倾斜。加快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规模,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67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2007年比2005年实现节能107万吨标准煤。重点是:实施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三个“节能30项”工程,即“十一五”期间重点推广30项节能技术和产品,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重点扶持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0个,积极创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积极推动采暖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力争采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0万平方米;推广节能高效照明产品35万支,党政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九)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继续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重点抓好五河(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和支脉河)、两区(张店东部化工区、齐鲁化工区)、一线(齐鲁石化排海管线)等重点区域、流域的综合治理,实施雨污分流、清淤疏浚、截污、水质净化、生态修复和废水资源化工程,努力恢复水体功能,提高自净能力。实施水污染源综合治理和全面达标工程,适时公布污染治理再提高企业名单,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严格标准控制,制定实施污水减排、限排和禁排规划,加强工业污染源管理。凡是污水直排河流的企业,执行小清河流域和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十)加大二氧化硫治理力度。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我市投运脱硫机组416万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24万千瓦,现役单机容量0.6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291万千瓦,“十一五”期间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7万吨,2007年投运脱硫机组34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万吨。继续抓好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建材行业的大气污染控制,对冶金、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开展新一轮的除尘改造。推广使用高效布袋除尘设施。到“十一五”末,五区三县和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一)组织实施《淄博市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3个循环经济型区县、4个循环经济型园区、80个循环经济型企业;在全社会树立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四大循环经济体系,即:树立新的资源观,发挥工业上游产品集中的优势,以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为依托,集中发展以石油化工及精深加工、轻型汽车及其零部件、高档纺织服装、氟硅新材料等特色鲜明、增值空间大、技术水平高的产业链网为主的工业产业体系;加大固体废弃物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循环体系;围绕污废水综合整治,逐步建立全市水资源良性循环的生态体系;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十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对重点行业、重点耗水企业,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污水排放控制,建立水资源利用内部循环体系,大力推进企业、园区内部和建筑工程循环用水。积极推广中水回用,城市、居住地区绿地灌溉、道路冲刷降尘、景观用水原则上采用中水,加快污废水资源化进程。广泛采用分质供水、科技节水、水平衡测试等手段,努力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严把节水器具准入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十一五”期间,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50%。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督。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重点抓好尾矿、粉煤灰、工业废渣、污泥、赤泥、垃圾及黄河淤泥等各类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大铁矿、铝土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全面完成中心城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和各区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使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禁止使用粘土砖,按时关停粘土砖厂。
  (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抓紧制定我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明确推行清洁生产的目标、原则和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使用有毒原材料或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严格实行强制性审核。积极培育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健全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自愿审核。深入开展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环保技术和产品,优先安排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环保技改项目,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粪便收集设施,加大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五)建立节能减排科技支撑体系。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通过产学研联合,积极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力量,着重加强对节能减排技术、工艺、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应用。引导全社会加大对重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十六)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节能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七)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和《淄博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市关于节能降耗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十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重点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加强能源统计核查和监测。加强对能耗指标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市环保局要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市统计局会同市经贸委、水利与渔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健全能耗统计制度和公报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
  (十九)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对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在国家、省公布重点耗能企业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再公布一批重点耗能企业。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强化能源统计和审计机构建设;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统计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节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要组织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加强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监管。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实行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施节能建筑认定评审制度,未经节能认定评审的工程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标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解决建筑垃圾、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建筑中水回用等关键环节。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抓好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新建商品房要统一设置和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空间和接口。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制定优惠政策,优化公交车运营路线;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引进运用先进汽车尾气检测技术,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路检、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大机动车燃油质量检查,加快城市营运车辆的双燃料改造步伐。从2007年起,严格控制外省市老旧机动车的转入,对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临近3年报废的外省市老旧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转入。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二)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强引导,提高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加快节能认证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三)健全法规规章。尽快出台《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修订《淄博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做好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再生资源、老旧汽车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调研,逐步形成覆盖严密、配套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十四)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分类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水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约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用先进的节能降耗标准引导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十一五”期间,要制定50项重点产品能耗定额和能耗限额。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强化重点污染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
  (二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恶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甚至渗排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实施“顶格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设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排水检测力度,全面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二十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建立市、区县两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整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品牌建设等相关资金,集中财力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形成支持节能减排的长期、稳定资金渠道。
  (二十八)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九、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九)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每年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经贸委、环保局联合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和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渗透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和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三十)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励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7〕3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有关鼓励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05〕38号),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照明系统、空调系统低成本节能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强党政机关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