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90153800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自首应向哪些机关或个人投案

  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的派出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权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犯罪人除了向以上有关机关投案外,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文章来源: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律师:周飞[宜兴]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fksslss.cn/news/view.asp?id=91391143994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