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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一老师街头被忽悠 实施诈骗被拘留

2017年12月26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一、东北一老师街头被忽悠

据中国网讯,今年8月份的一天,一位从东北来南京的朱老师走在三山街地铁口时,被路边几名卖玉的男子所吸引,那几名男子就像唱双簧似的在朱老师面前周旋,“谁买到这块好玉就是赚到了”,“一般都不可能以这样便宜的价格出手”……对于玉石知识一无所知的朱老师被这些话说动了。那几名男子不停向朱老师吹嘘手中的玉石是稀有的好宝贝,只是因为家里出现变故急需用钱才低价出手。朱老师稀里糊涂地就掏腰包把这个“宝贝”揽入手中。

然而,等他回到宾馆再欣赏这件“宝贝”时,突然感觉有些异样,也慢慢醒悟:天下哪有这等好事被自己撞上越想越不对劲,他于是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询问情况后,觉得朱老师一定是被骗了,随即展开调查。经过民警的努力,终于发现了骗子们的踪迹。8月29日,秦淮警方抓获了诈骗嫌疑人许某父子及冯某三人。经过审讯,三名诈骗嫌疑人承认了诈骗的事实。

二、实施诈骗被拘留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