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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暴打聋哑儿 涉事老师暴打虐待或负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18日  宜兴看守所会见律师

老师暴打聋哑儿

近日,一段沈阳某专门招收聋哑儿的幼儿园老师暴打孩子的视频触目惊心。视频中,一孩子被拎起摔在地上连续脚踢、辱骂…拍摄者称自己曾是这里老师,老师都有招生任务。幼儿园工作人员承认确有此事,涉事女老师已被开除。

视频提供者表示,打人的张姓女子是幼儿园老师,该幼儿园的主营业务是听障儿童的语言康复训练和长托儿童的接收与管理。(官微)

涉事老师暴打虐待或负刑事责任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视频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第260条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往往给予施暴人行政处罚,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