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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微信视频庭审--微信送达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合适?

法院用微信视频庭审--微信送达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合适? 2015-04-16 来源:钱江晚报 浏览次数:0吴某今年31岁,瑞安市马屿人。2006年,她在苏州认识了四川籍男子胡某。第二年,两人登记结婚,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胡某因承包工程一直在苏州山区工作,吴某也在外奔波。两地分居,渐生嫌隙,经常吵架。2014年2月,吴某向瑞安法院马屿法庭起诉离婚,胡某不同意,一度玩起了消失。今年3月,吴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官劝说,胡某同意4月9日出庭。可就在出庭前,主审法官夏克明接到电话,胡某说工作太忙,无法前来。夏克明灵机一动,决定用微信视频庭审,于是有了这场不同寻常的审判。现场微信视频连线被告法官拿着手机主持庭审原告席上站着31岁的吴某,被告席上没有人。此刻,身在苏州山区的胡某,打开了微信视频通话功能,连上了夏克明的手机,瑞安的庭审现场就显现在了胡某的手机屏幕上。夏克明将手机开了免提,然后对着自己和两旁的经办法官、书记员一一扫过来,同时一一介绍过来,再问苏州的胡某和现场的吴某:是否要申请让法庭人员回避?吴某和胡某都无异议。接下来,夏克明把手机对准被告席的吴某,让吴某和胡某彼此确认对方身份。确认无误后,夏克明将手机对准起诉书,并对着手机开始念这份起诉书。然后,夏克明面对着手机问胡某的意见。原告吴某在起诉书里说了婚姻中的种种不快,要求离婚。手机屏幕上,胡某思索了一下,表示对离婚的提议无意见。接着,夏克明请书记员将手机对准吴某,让吴某和胡某通过手机 面对面 商讨财产分割等细节。双方就女儿的抚养产生了不同意见。吴某提出女儿归自己抚养,胡某给抚养费。胡某不同意。夏克明现场调解,希望双方相互理解。吴某最终表示,女儿自己养,钱也不用胡某出。随后,夏克明请书记员拿来离婚协议书,然后将手机对准协议书,告诉胡某:协议书会寄到苏州,请他签字后寄回。然后,夏克明将手机对准自己,宣布庭审结束。整个庭审过程约半小时。渊源瑞安法院去年就用起了微信今年1月已用微信网页版庭审夏克明说,用微信庭审,并不是突然产生的想法。瑞安法院去年就开始将微信用于工作。比如去年10月,瑞安法院民四庭交通组,申请建立了微信号 瑞法交通组 ,用于审判执行阶段材料补全、预约开庭、确认汇款、预约领款等等。交通组主要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由于一些保险公司驻点在外地,委托的律师也是外地的,一旦需要补充诉讼材料什么的,往往因联系不便,白白耗费时间和精力。用上微信的办法,就省了不少事。今年1月20日下午,交通组的法官还用微信审理过一起交通索赔案件。只不过,当时使用的是微信网页版审理,整个过程在电脑上进行。事实上,在吴某、胡某这起案子庭审前,工作人员就用上了微信。给胡某送材料时,胡某自称身处穷乡僻壤。他报的材料投递地点,离工作场所很远,去取材料也很不方便。夏克明告诉钱江晚报记者,马屿镇很多人在外打拼,一旦有个官司什么的,赶来赶去,很不方便,微信庭审大大提高了效率。那么,微信送达在法律程序上是否合适?夏克明说,整个审判过程,另有一个视频记录下来,程序上没有问题。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