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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仙人跳” 将彪形大汉捅伤自首

男子遇“仙人跳”

信网11月24日讯 11月23日,信网从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局了解到,11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四方派出所接到报警,在人民路上有两名男子打架,其中一人被利器捅伤腹部,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后很快赶到现场。令民警感到意外的是,现场除了报警市民张先生外,还有一名手持水果刀的中年男子,持刀男见到民警后主动掏出身份证件并承认自己刚才捅伤他人,身份证显示嫌疑人姓李,50岁,吉林人,李某让民警赶紧循着血迹去抓捕被捅伤的男子。

据张先生讲,他路过人民路时遇到人打架,其中一人就是这名持刀男子,持刀男将对方捅伤后,伤者捂着肚子逃跑。当时张先生吓得也想躲避,却被持刀男子拦下,要求借用电话报警,张先生虽然不太理解对方举动,但是还是按要求电话报警。随后派出所民警分成两路,一路带李某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另一路去寻找被捅伤的男子。

据李某交代,他一个星期前在方中圆商业街干活时,利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认识了一名自称曼曼的女子。两人利用微信聊了一天后,曼曼主动要求李某到家中“见个面认识一下”,欣喜若狂的李某下班后按照曼曼提供的地址到了人民路某居民楼内。刚进曼曼家不到两分钟,屋外就传来开门声,随后进来一名彪形大汉。大汉进门后质问李某是谁,是否就是欺负别人老婆的那个人。还未等李某解释,曼曼就告诉彪形大汉,李某想趁她单独在家时候欺负她。彪形大汉二话不说就把李某暴打一顿并且让李某赔偿他老婆的精神损失费,此时李某才明白,自己遇到了“仙人跳”。为能尽快脱身,李某从口袋掏出了几百元钱递给对方,没想到彪形大汉突然扯开李某棉服口袋,将里面的八千元钱抢了过去。李某当即就着急了,因为这八千元钱是他刚跟朋友借来准备给家人看病用的,李某向对方索要,却被大汉一把推出屋外。自知理亏的李某当时没敢报警,而是连续几天在“曼曼”家门口蹲守,想找对方索要这八千元钱,但是一直没哟见到人。22日晚上,因为天气寒冷,李某在蹲守前特意在饭店喝了半斤白酒。晚上9点多,李某在楼下看到了大汉身影,于是上前拦住对方要钱,很快两人就厮打起来,李某身形瘦弱被打倒在地,见大汉要逃走,李某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追过去捅在对方腹部。对方被捅伤后,再次将李某打翻在地随后捂着肚子逃走,李某掏出手机报警,却发现手机屏幕在打斗中摔碎无法使用。

将彪形大汉捅伤自首

李某在派出所内向民警解释,自己承认所有的违法犯罪事实,只希望警方能帮他找回被抢走的八千元钱,好让家人尽早去医院看病。

当晚在李某指认下,民警很快找到了“曼曼”,经过审讯,曼曼承认自己伙同黑龙江老乡曾某利用仙人跳抢走了李某八千多元现金。但是曾某已经很多天未露面,自己并不知道曾某躲藏在何处。现场民警让曼曼给曾某拨打电话,曾某称自己刚才被人捅破肚子,正在某医院等待手术。民警随即赶到医院,向值班医生讲明情况后,在曾某手术结束时将其控制。

目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刑事拘留,曾某等人继续接受警方审查。

法律知识普及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