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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吸毒人员主动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的,对其原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将不予处罚

  29日,记者从潍坊市公安局获悉,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前,吸毒人员主动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的,对其原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将不予处罚。

  《通告》中写明,凡吸食、注射过甲基苯丙胺〔冰毒)、麻古(冰毒片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失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吸毒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登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原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予处罚外。公安机关将协助其进行必要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社会救助: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罚。

  下列被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但未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人员,限令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前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一)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不报到的;〔二)虽报到但未签订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三)违反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协议的。

  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主动登记的,应当签订相应的戒毒协议,井按协议规定接受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措施:期限自本人主动登记之日起,到原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结束日期止。主动登记日期超过原结束日期的,原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自行解除。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重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吸毒人员的亲属、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旅馆业、娱乐服务业的业主、从业人员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在本场所内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鼓励公民积极举报吸毒违法行为,对提供有价值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的有功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保密和保护、根据《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凡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潍坊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536-8783511。

相关法规: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信息能否作为认定吸毒史证据问题的批复